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拥有极高的道德追求,这个世间最为普通的凡人如果不能将满腔的激愤发泄到犯罪分子的头上,那么法律的施行者,必然会受到来自于受害方的严厉苛责与质问。
法律的执行者确实拥有至高无上的审判权力,但与此同时的,也要在审判失败之后,承担来自于受害者的无差别怒火攻击。
毕竟,在审判之前,无论是受害者还是嫌疑人,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受害人让渡出来了报复的权利,那么也等同于被法律给剥夺了复仇的权利。
在法治大环境之下,受害人想要报复的权利虽然被剥夺了,但心中的怨念却绝对不可能被剥夺。
既然有怨念,那么就要发泄这股怨念,不是发泄在罪有应得的犯罪分子的身上,就是发泄在无能的法律施行者身上。
这是由人的基本生物性所决定的,是不能够轻易否定的,也是不能轻易逃避的,更不能通过法律上的权利去予以压制。
不然,民怨沸腾,法律的威严和公信力也会随之荡然无存。
既然法治不存,那么私刑必然会遍地开花,人间冤冤相报的恶果将会被无限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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